(2016)浙0110民初8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邓丹平与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丹平,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8788号原告:邓丹平。被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707室。法定代表人:滕志刚。原告邓丹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小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定装修施工合同,在2014年12月左右停工,没有完成原告家的装修施工。后被告以公司解散为由,在2014年12月22日与原告签下还款协议,约定在2015年1月7日前协调完成关于退款事宜将在2015年1月31日前退款,但没有兑现。后又在2015年2月份左右原、被告签下另一份协议,协议中核算应还款金额为44774元,被告在签定协议后7天内退款30%款项,但余下的70%金额至今未收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协议中应退还的另70%的装修款31341.8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的事实;2、协议书二份,证明被告还有70%的余款未退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份,证明滕志刚系被告公司法人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2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故不予认定。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北乐章小区4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工期为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工程合同价款为1153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载明:本公司因业务调整给各位客户带来不便,特约定事宜如下:一、关于工程中剩余款项核算工作在2014年12月31日前核算清楚;二、关于工程后续工作的衔接,在我公司出具核算表后,由公司、客户及项目经理三方于2015年1月7日前协调完成;三、关于款项返还事宜,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于2015年1月31日前退款。2015年1月,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5年1月7日解除。经原、被告及项目经理胡胜舟核算,被告尚有部分工程量未完成,合计金额肆万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整,原告同意被告未完成部分分期退还。双方约定签订后7天内退还30%,2月5日退还70%。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于签订第二份《协议》后退还了30%的款项,剩余70%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两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就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并对未完成工程量款项的退还进行了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2月5日前退还原告31341.8元的款项,现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关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丹平款项3134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程小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