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郭乔军与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乔军,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冯振亚,李迎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778号原告郭乔军,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村贾砦村。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毛凌志。被告冯振亚,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迎宾,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乔军与被告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冯振亚、李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