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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杜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中兰,杜建华,黄永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蔺中兰,女,1959年2月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杜建华,男,1962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黄永侠,女,1960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建华、黄永侠所有的位于红花镇山外岩村承包的34亩土地上的四个鸭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