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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全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21号罪犯李全金,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以被告人李全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4.67分,月平均3.38分。该犯处没收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全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