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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220号原告: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609025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纬路11号四合财富广场A座8层A区8号。法定代表人:秦金涛,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53203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怀园8-4-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旺,总经理。原告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18日,原告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天津市天秦信诚清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