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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美刚与何文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刚,何文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6821号原告黄美刚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文旭原告黄美刚与被告何文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文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美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12年上半年在南通相识相恋,2012年6月12日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女何某某(2015年7月意外中毒身亡)。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度,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110出警及双方父母劝说,原告选择隐忍。2015年7月,原被告女儿何某某意外身亡,原告悲痛欲绝。目前,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现要求离婚。被告何文旭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2012年相识后,于同年6月12日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女何某某。原被告婚后曾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5年7月,原被告婚生女何某某意外中毒身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亦生育一女。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的感情,相互信任,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客观、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多为家庭着想,各自找准以及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美刚要求与被告何文旭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