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坤与曹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曹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5910号原告杨坤,男,汉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朱镇乡。被告曹建国,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杨坤与被告曹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果独任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杨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9日,杨坤租赁曹建国所承租的位于金牛区泉水东苑*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其中一间,曹建国在收取房屋租金及押金后,搬离房屋,未返还租金,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曹建国返还押金1000元、租金8100元,共计9100元;二、诉讼费由曹建国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曹建国将其承租的位于金牛区泉水东苑*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其中一间出租给杨坤,月租金600元。2016年6月14日,曹建国出具《收条》,收到杨坤房屋押金1000元,2016年3月9日至6月9日租金1800元,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租金7700元,2017年1月9日至1月20日租金400元。收取租金后,曹建国搬离该房屋,未将其收取的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1月20日租金8100元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亦未将该部分租金及1000元押金返还杨坤。2016年6月25日,边友贵(出租方)、杨坤(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出租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泉水东苑*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租赁期限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月租金1000元,保证金1000元,首期支付两个月(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租金2000元。杨坤按约定支付了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租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收条,房屋租赁协议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曹建国在收取杨坤支付的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1月20日租金8100元及押金1000元后,解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关系,既未将上述租金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亦未返还杨坤上述款项,曹建国收取上述租金及押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退还杨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坤退还房租8100元、租金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曹建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