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尹波,郭惠容,梁建宏,王燕,陈代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2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耒阳,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杨集行政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东村***栋503。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尹某租赁本市福田区沙尾西村138-2房,从2016年3月28日开始与被告人郭某(被告人尹某妻子)在该房内以“转转麻将”形式供赌客24小时赌博,每把麻将抽水10元,郭某保管抽水箱钥匙、登记账目、发放工资等。2016年3月底起,被告人郭慧容以人民币400元每天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打麻将“顶角”(截至案发,共支付人民币8000元);2016年4月1日起,被告人尹某、郭某以人民币5000元每月雇请被告人梁某负责夜间管理;2016年4月3日起,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8000元每月雇请被告人王某负责协助郭慧容进行管理和账目登记。2016年4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福田区沙尾西村138-2房抓获被告人郭某、王某、陈某,查获以“转转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胡某等16人,查获账本1本、抽水箱3个、抽水箱内人民币920元,赌资6470元。据涉案账本反映,2016年4月19日、4月20日、4月21日该赌场分别抽水人民币5300元、7200元、37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尹某、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抽水箱、赌资、账本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代某等16人的证言;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五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均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郭某、梁某、王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王某、陈某受雇参与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梁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陈某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时间长短、所起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王某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六、缴获的赌具及赌资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李颖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