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可侵与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侵,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643号原告:李可侵,男,汉族,1946年5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姚柏冰,女,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文姜,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可侵诉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西百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可侵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柏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百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可侵诉称:被告阳西百福公司于2013年5月起雇请原告李可侵为工人,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额及工资发放时间。被告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拖欠原告工资405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邱文姜及出资人李德业于2015年1月13日与林文等20名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并签写一份欠据,该欠据写明尚欠林文等20名员工的工资数额,其中欠原告李可侵工资款4050元。双方约定工资分四期支付,每期按工资比例分配,前三期每期支付40000元,第四期付清余款,支付时间分别为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15日和2015年7月30日。此后,被告未按欠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欠工资,且已停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阳西百福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李可侵工资4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阳西百福公司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可侵经被告阳西百福公司雇请从事搬运工作,因被告未依约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支付工资,其于2015年1月13日向其员工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内容为:“兹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老板李德业、邱文姜欠到2014年工资如下:林文25541.00元…李可侵4050.00元…姚柏冰11050.00元…共计壹拾柒万叁仟玖佰陆拾玖元。定于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15年2月10日支付四万(¥40000.00)。第二期2015年2月30日支付四万(¥40000.00)。第三期2015年6月15日支付四万(¥40000.00元)。第四期2015年7月30日付清余款。按工资比例分配。若不按时支付由工人商量处置。欠款人:李德业、邱文姜,2015年1月13日。”此后,被告阳西百福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其员工支付所欠工资。经催收无果,原告李可侵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另查明,原告于2006年5月24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欠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李可侵于2006年5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该日起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与被告阳西百福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原告已履行其工作职责,被告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依约支付劳务费用,但其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用4050元,理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阳西百福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4050元给原告李可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文华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人民陪审员 江祖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