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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浩,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浩驾驶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社旗县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唐庄乡小刘庄路段时,与前方赵某2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浩拨打报警电话报警,主动投案。2015年9月11日,社旗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浩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无责任。2015年9月3日,豫R×××××号货车车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某2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0000元。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赵浩补偿被害人近亲属4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浩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浩及被害人赵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法医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刘某、赵某1的证言,被告人赵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赵浩构成自首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浩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浩认罪态度、一贯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