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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陈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陈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506号原告:刘丹,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秉弘,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辉,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丹与被告陈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秉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耀辉向原告刘丹清偿借款本金5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诉讼费用由陈耀辉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耀辉于2013年12月21日向刘丹借款55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同时出具了借条,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借款期满后,陈耀辉没有按时偿还借款。被告陈耀辉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陈耀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丹现金人民币5500元正,大写伍仟伍佰元正,定于2013年12月30日归还,逾期按每天0.2%计息。借款以陈耀辉江北区黄泥新村X号附X号房屋担保。”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陈耀辉向刘丹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对刘丹要求返还借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丹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耀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丹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元,合计475元,由被告陈耀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连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