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298号原告蔡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朱明,上海益澄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2015年9月被告因需借款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2015年9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后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利息,按每月1.8%计算;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24%计算,从2015月10月2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内容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违约金按日百分之五计算。在《借条》左下方,有案外人沈月华书写担保内容。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0万元,被告在转账凭条上写明确认收到,并另出具收条明确收款。现原告主张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故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并表示本案中不对案外人沈月华提出主张。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提供借据、转账凭条、收条原件以证明借款意向及交付事实,本院据此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还款,理应承担还款及按约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之诉请,于法不悖,可以支持。双方曾约定违约条款,现原告主动调整违约金之诉请,可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借期利息人民币18,000元;三、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蔡某某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日至钱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周 国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沐阳沈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