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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韩帅、杜志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韩帅,杜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群,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帅,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体育西路918号亲凤小区******号,身份证号码:1401051983********。被执行人杜志琴。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韩帅、杜志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帅、杜志琴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帅、杜志琴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