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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219号罪犯蔡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4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蔡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但拒不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本次申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