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福志、曾金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志,曾金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986号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福志,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曾金珠,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志、曾金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黄福志、曾金珠已缴清大部分购房款,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