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30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54年7月27日出生。张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年沁民崇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