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文义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文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48号罪犯贾文义,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准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文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鄂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2015年4月13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2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贾文义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文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病犯鉴定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贾文义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为病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缴纳1000元,其余大部分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22个月,消费金额为8034元,月均消费365元,属于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