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秋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892号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惠路6号景航苑1-15号。法定代表人姚少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孔秋珍,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