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张北平与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北平,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北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法定代表人:来永见,该场场长。再审申请人张北平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以下简称友谊农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北平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张北平未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事实认定错误。张北平曾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两份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对张北平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案外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对张北平的仲裁申请口头告知处理结果,张北平已经履行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由于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张北平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北平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张北平虽主张其曾向劳动仲裁机构就其自身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仲裁,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以其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北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