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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终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香敏、崔号中等与南阳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香敏,崔号中,南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豫法行终字第00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香敏,女,49岁,汉族,地址南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号中,男,45岁,汉族,地址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地址南阳市法定代表人程志明。上诉人刘香敏、崔号中因其他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驻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的,写明二审是否采纳以及质证情况,并说明理由。如无新证据,本段不写)。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继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