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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应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张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江河船舶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士江。被执行人张应德。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应德银行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