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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大友,徐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被执行人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友。被执行人黄大友。被执行人徐云波。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大友、徐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义务人黄大友、徐云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峡南村山底自然村XXXXXXX的房产已在银行抵押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黄大友、徐云波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绿苑山庄76幢101、201室房屋正在处置中,坐落在江山市双塔街道官塘小区XXXX室、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西路XXXXX号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虎山路XXXXX室房地产在银行抵押借款,均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徐云波所有的浙H×××××汽车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华、黄大友、徐云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清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大友、徐云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