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行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美英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英,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321号原告郭美英,女,汉族,1951年11年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美针,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原告郭美英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美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美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美英负担。审 判 长  冯新建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人民陪审员  郑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