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敏、邱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同事在尤溪宾馆聚餐时喝了酒。当日21时许,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尤临A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吴某某从尤溪县城关镇红卫场往城关镇水东村方向行驶,行经闽中大桥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2时0分,陈某某在尤溪县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88.0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同事在尤溪宾馆聚餐时喝了酒。当日21时许,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尤临A8025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吴某某从尤溪县城关镇红卫场往城关镇水东村方向行驶,行经闽中大桥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2时0分,陈某某在尤溪县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88.0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与超员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6)醇鉴字第44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车检字第CJ375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较低,属于轻微醉酒,未造成他人任何后果,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启燊代理审判员 詹大欢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