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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9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关于徐xx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93刑初7号公诉机关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6日被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十林检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自行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在2016年5月7日14时30分许,在邻居李xx家饮酒后,驾驶悦胜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十八站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路东侧一巷道路口处,超李xy驾驶的黑P765**号左转弯的轿车时,摩托车与轿车相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2.12mg/100mL。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xx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法院对其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xx供认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x于2016年5月7日14时30分许,在邻居李xx家饮酒后,驾驶悦胜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十八站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路东侧一巷道路口处,超李xy驾驶的黑P765**号左转弯的轿车时,摩托车与轿车相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2.12mg/100mL。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及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证人李xx、李yy、李xy的证言;被告人徐x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当庭出示,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衣 敏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