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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姜绍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浙江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姜XX,杨XX,嵊州市XX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晖,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姜家村。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姜XX,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杨XX,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XX印染厂,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裘XX,厂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浙江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姜XX、杨XX、嵊州市XX印染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872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XX、杨XX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无多余执行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浙江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甘霖镇姜家村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在银行抵押,经本院另案司法拍卖都未能成交,现暂无法对其处置;被执行人嵊州市XX印染厂已在本院破产清算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