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海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33号罪犯林海洲,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2)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6月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海洲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07年1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海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海洲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