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江伟与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伟,陈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705号原告:王江伟,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顺利,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伟与被告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江伟以与被告陈顺利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王江伟负担。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