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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殷廷龙与被告殷占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廷龙,殷占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050号原告:殷廷龙,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娟,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高台县。系原告殷廷龙之妻。被告:殷占仕,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16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廷龙诉被告殷占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廷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殷廷龙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3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