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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海峰与章小英、潘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峰,章小英,潘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975号原告郑海峰,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章小英,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潘孝国,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郑海峰与被告章小英、潘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英、潘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海峰诉称,被告章小英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小英、潘孝国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小英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郑海峰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章小英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郑海峰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章小英、潘孝国于198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章小英向原告郑海峰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章小英应当归还借款,被告潘孝国应对其与被告章小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小英、潘孝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海峰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章小英、潘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庆京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人民陪审员  汪秋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