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曹海东与单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东,单承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757号原告:曹海东。被告:单承坤。原告曹海东与被告单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曹海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