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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董晓帅与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帅,黄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2民初790号原告:董晓帅,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彪,农民。原告董晓帅与被告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燕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董晓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彪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晓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彪向原告董晓帅支付货款51985元并赔偿损失1101元(损失计算方法:以5198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3月4日,其后的利息损失一并主张),合计:530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董晓帅在广西南宁市经营管道配件生意,被告黄彪因承揽了南宁市高峰林场一期的部分工程,多次向原告董晓帅购买管道配件,累计欠原告董晓帅的货款51985元,被告黄彪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董晓帅出具了欠条,确认了其欠款数额并承诺在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后经原告董晓帅多次向被告黄彪催收,但被告黄彪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黄彪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彪多次向原告董晓帅购买管道配件,尚欠原告董晓帅的货款51985元没有支付。被告黄彪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董晓帅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董晓帅的货款51985元没有支付,承诺在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货款。被告黄彪自出具欠条后至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董晓帅。本院认为,被告黄彪尚欠原告董晓帅货款的事实,有原告董晓帅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黄彪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应该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董晓帅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晓帅货款51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985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26元,由被告黄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志涛人民陪审员  吴济烈人民陪审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