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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华梅青与蓝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梅青,蓝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华梅青。被执行人蓝翠莲。申请执行人华梅青与被执行人蓝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梅青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翠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华梅青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蓝翠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蓝翠莲我院于2015年已经布控,至今未抓获,其行踪不定,债务较多。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华梅青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1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