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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冯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冯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27号原告陈国辉,现住扶余市。被告冯立国,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冯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