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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张道虎,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37号1栋2-301号。被执行人李福成。我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道虎于2016年3月1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张道虎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