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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文贤与陈晓龙、吴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贤,陈晓龙,吴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9309号原告:梁文贤、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志,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龙,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吴培金,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梁文贤与被告陈晓龙、吴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贤委托代理人张双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龙、吴培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文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晓龙、吴培金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归还之日)。事实和理由:陈晓龙与梁文贤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25日,陈晓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文贤借款30万,同日,梁文贤通过银行转账30万给陈晓龙。2014年6月24日,陈晓龙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30万元及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利息共计216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陈晓龙仍未及时归还本息,为此,陈晓龙于2015年1月1日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0万,借款期限一年,月息5400元。期限届满后,陈晓龙仍未还款。吴培金系陈晓龙配偶,应对陈晓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故梁文贤诉至本院。陈晓龙、吴培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梁文贤通过建行向陈晓龙尾号为8551的银行账号转账30万元。2014年6月24日,陈晓龙向梁文贤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确认向梁文贤借款30万,尚欠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利息21600元;承诺分期还款如下:一、2014年7月8日还款171600元;二、2014年8月8日,还款50000元及利息2700元;2014年9月8日,还款50000元及利息1800元;2014年10月1日,还款50000元及利息900元.2015年1月1日,陈晓龙向梁文贤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兹向梁文贤借款叁拾万元整,借期壹年,月息5400元整。原有借条(指正面)无效。借款人:陈晓龙,身份证号,日期:2015年1月1日。借条下方载明:此借条长期有效,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如有发生分歧,起诉法院选择思明法院。另查明,陈晓龙与吴培金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庭审中梁文贤陈述,陈晓龙借款后未还过本息,梁文贤自愿放弃2015年1月1日前的利息。以上事实,有梁文贤提供的《借条》、储蓄活期明细查询及本院的法庭笔录为证。陈晓龙、吴培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视为其放弃本案中的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文贤与陈晓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应予确认。现还款期限届满,故梁文贤要求陈晓龙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吴培金与陈晓龙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培金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晓龙、吴培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梁文贤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计至陈晓龙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陈晓龙、吴培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