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永生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30号罪犯陈永生,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8日因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000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0一五年四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陈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永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为87.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54.8分,记功4次,被评为二0一五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