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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377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征光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