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孙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孙菊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36号原告: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赵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云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孙菊玲。被告:孙菊玲,女,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原告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财陆���贸有限公司、孙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因证据方面原因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诉讼保全费1,845.80元,均由上海碧连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成方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