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春华,应林滔,胡明先,应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6887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8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负责人:冯雷建,分行行长。被告: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荣华。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下陈。法定代表人:应林滔。被告:应春华。被告:应林滔。被告:胡明先。被告:应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春华、应林滔、胡明先、应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