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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春华,应林滔,胡明先,应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6887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8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负责人:冯雷建,分行行长。被告: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荣华。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下陈。法定代表人:应林滔。被告:应春华。被告:应林滔。被告:胡明先。被告:应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春华、应林滔、胡明先、应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