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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与刘道武、吴雪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刘道武,吴雪爱,吴裕市,吴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577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331号、345号、349号、353号、357号。代表人:胡伟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金华、余赟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武。被告:吴雪爱。被告:吴裕市。被告:吴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诉被告刘道武、吴雪爱、吴裕市、吴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合计人民币6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德忠审 判 员  陈明源人民陪审员  茅菊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