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与刘道武、吴雪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刘道武,吴雪爱,吴裕市,吴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577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331号、345号、349号、353号、357号。代表人:胡伟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金华、余赟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武。被告:吴雪爱。被告:吴裕市。被告:吴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诉被告刘道武、吴雪爱、吴裕市、吴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合计人民币6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德忠审 判 员 陈明源人民陪审员 茅菊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