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仁年与曹荐清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年,曹荐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622号原告:赵仁年,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曹荐清,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赵仁年与被告曹荐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仁年于2016年8月23日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荐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仁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仁年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