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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找来谢某良,以包被小偷划破,证件丢失为由,向谢某良借身份证办手机卡,户名为谢某良。又以其银行卡也被盗为由,向谢某良借了一张卡号为6222081508001929635的工商银行卡。当晚,黄某某便开始通过将汽车车牌盗走,留下字条,写有“要证件打电话1827958****”的方法,勒索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徐某兵人民币200元。2、2016年1月3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毛某志人民币200元。3、2016年1月3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汪某武人民币200元。4、2016年1月3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龚某勇人民币200元。5、2016年1月3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竹龙村赵家新村,敲诈卢某德人民币200元。6、2016年1月4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熊某姜人民币500元。7、2016年1月4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卢某焰人民币500元。8、2016年1月4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宋某蛟人民币500元。9、2016年1月4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石脑塔溪轮胎店附近,敲诈李某真人民币未果。10、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皮家村路段,敲诈刘某龙人民币150元。11、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敲诈龚忠兵人民币600元。12、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敲诈龚某兵人民币600元。13、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辉加油站,敲诈胡某龙人民币800元未果。14、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徐电路店,敲诈周某云人民币600元。15、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张修理厂,敲诈胡某林人民币400元。16、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张修理厂,敲诈胡某铁人民币400元。17、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汗里村路段,敲诈杨某发人民币未果。18、2016年1月11日凌晨,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圆盘轮胎店,敲诈龚某松人民币100元。19、2016年1月10日凌晨,黄某某来到汽运城的正兴轮胎店门口,敲诈李某塔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黄某某从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共敲诈车主19起,敲诈勒索人民币4950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多次偷车牌及证件的方法敲诈车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找来谢某良,以包被小偷划破、其证件丢失为由,向谢某良借身份证办手机卡,户名为谢某良;又以其银行卡也被盗为由,向谢某良借得一张卡号为6222081508001929635的工商银行卡。当晚,被告人黄某某便开始通过将汽车车牌盗走,留下写有“要证件打电话1827958****”字条的方法,勒索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如下:1、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徐某兵人民币200元。2、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毛某志人民币200元。3、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汪某武人民币200元。4、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龚某勇人民币200元。5、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竹龙村赵家新村,敲诈卢某德人民币200元。6、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熊某姜人民币500元。7、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卢某焰人民币500元。8、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龚家村轮胎店,敲诈宋某蛟人民币500元。9、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石脑塔溪轮胎店附近,敲诈李某真人民币未果。10、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汽运城的正兴轮胎店门口,敲诈李某塔朋友陈某强人民币200元。11、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皮家村路段,敲诈刘某龙人民币150元。12、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敲诈龚某斌人民币600元。13、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敲诈龚某兵人民币600元。14、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祥辉加油站,敲诈胡某龙人民币800元未果。15、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徐电路店,敲诈周某云人民币600元。16、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张修理厂,敲诈胡某林人民币400元。17、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小张修理厂,敲诈胡某铁人民币400元。18、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汗里村路段,敲诈杨某发人民币未果。19、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圆盘轮胎店,敲诈龚某松人民币1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从2016年1月2日至同年1月11日期间,先后共计敲诈车主19起,其中四次未遂,共计勒索人民币49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谢某良的证言证实:2016年元月2日,黄某某打电话给他讲包被小偷割掉了,身份证被偷了;还说联系人需要电话,要他帮助办个号码。出于朋友他答应了,并在当天晚上他和黄某某到高安凤凰商城环球营业厅,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个号码1827958****,给了黄某某用,他自己从没用过。同时还给了黄某某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508001929635。当时黄某某讲有朋友会打款。他就将自己身上的这张卡借给了黄某某。而且黄某某说要用一段时间,还修改了密码,至今没有还给他。3、受害人徐某兵的陈述证实:昨天(2016年1月2日)晚上19时将货车(德龙重卡、车牌赣CU58**)与毛某志的货车停在一起。今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4、受害人毛某志的陈述证实:昨天(2016年1月2日)晚上19时将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F52**)停在祥符龚家自然村国道旁,到今日早上7时30分发现车牌不见了,车玻璃上留有写了电话号码1827958****的纸条。停在一起的徐某兵、汪某武、龚某勇、卢某德他们四辆丢了车牌的货车也留这纸条。18279586578号机主称他们五辆车的车牌都是他偷的,要求他们转钱才归还。经过讨价还价,说好每人200元共1000元。他让朋友将1000元转给了对方提供的一个工商银行卡6222081508001929635上。然后他们根据对方提供的位置找到了他们五人的车牌。5、受害人汪某武的陈述证实:他的货车(江淮重卡、车牌赣C465**)昨天晚上停放在祥符村龚家自然村国道旁,今日早上发现车牌不见了。6、受害人龚某勇的陈述证实:他的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K59**)昨天晚上停放在祥符村龚家自然村国道旁,今日早上发现车牌不见了。他和徐某兵、汪某武、毛某志、卢某德五人被偷牌照的人每人敲诈了200元,五个人的1000元一起打过去的。7、受害人卢某德的陈述证实:他的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K79**)昨天晚上停放在祥符村龚家自然村国道旁,今日早上发现车牌不见了。8、受害人熊某姜的陈述证实:他前天(2016年1月2日)晚上19时许将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U99**)停在自家竹龙村赵家庄新自然村国道旁,次日早上5时左右发现车玻璃被砸,盗走了车上各种证件,留有电话号码1827958****。他打电话联系,对方要1500元,为了要回证件,他打了500元给对方。今天他来报案。9、受害人卢某焰的陈述证实:昨天(2016年1月3日)下午13时左右,他将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U75**)停放在竹龙村赵家庄新自然村国道旁准备修车。到今日凌晨3时左右发现车玻璃被砸坏,车上证件和车牌不见了。根据车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对方要他1500元,他打了500元,要回了证件。10、受害人宋某蛟的陈述证实:昨天(2016年1月3日)晚上19时将货车(欧曼重卡、车牌赣CG00**)停在竹龙村赵家庄新自然村国道旁准备修车。今天早上听说被砸了玻璃,盗走了车牌和各种证件。打留下的电话号,对方要求加微信,并说要打1500元。他打了500元给对方后要回了证件。11、受害人李某真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3日晚他和其女婿李兵开半挂货车(车牌赣C5A0**)从上高回来停在石脑塔溪肖公店韩泰轮胎店门口换胎,换好后人回家了车还停那儿。到4日上午九十点钟轮胎店老板打电话告诉他车牌不见了,还说在刮水器上夹了一张写有“要车牌打电话1827958****”。因一直打这电话没接,机主也没回,所以他就来报警了。12、证人李某塔的证言证实:那天他朋友陈某强停放在汽运城正兴轮胎店门口的一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U12**)车牌被盗,当时车上留了字条上写了联系电话1827958****,打电话联系,该号码回信息称是其偷了车牌,并要陈某强转200元到6222081508001929635工行卡上就归还。因为陈某强没有工行卡,就让他帮忙转了200元。后收到信息说车牌藏在货车水箱的夹缝里。13、受害人刘某龙的陈述证实:他是昨天(2016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U14**)停放在祥符皮家新村国道旁,今日早上7:30发现车牌不见了,前挡风玻璃上夹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停在一起的李某平的车牌(赣CN23**)也被偷了。他打电话联系对方要200元,最后两辆车一起打了300元给对方的工商银行卡6222081508001929635上,拿回了他们两块车牌。14、受害人龚某斌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9日他和龚某兵都将货车(他的车是欧曼挂车、车牌赣CQ27**)停在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门口,到11日早上发现他们两车的前牌照不见了,两车头右侧玻璃都被砸烂,玻璃上留有一张写有“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这电话的男子要给900元才将牌照和证件归还他,最后,他们到祥符镇信用社转账给这男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1200元,该男子收款后告诉了他们藏匿两车车牌证件的地点。15、受害人龚某兵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9日中午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G71**)停放在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门口,11日早上发现前车牌不见了,右侧玻璃被砸烂,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等被盗,在前挡风玻璃上夹有一张写了“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的纸条。当时停在一起的龚某斌的车也是这样,他们一共转给留电话男子工行卡上1200元,才根据该男子说的在去火车站的路上一个路牌下面找到了他们车牌和证件。16、受害人胡某龙的陈述证实:昨天(2016年1月10日)晚上8点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U94**)停放在祥符镇老祥符加油站旁边,到今天早上发现车牌不见了、右侧玻璃被砸烂,车内证件被盗,前挡风玻璃上夹了一张写了“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的纸条。联系该电话要求打800元,还说最少600元,并给了他一个工行账号6222081508001929635,因为他就在货车旁边找到了车牌和证件,所以就没有打钱。今天他来报案。17、受害人周某云的陈述证实:他前天(2016年1月10日)晚上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D91**)停放在祥符电路店门口,到今天早上8时发现车牌不见了,前挡风玻璃上夹了一张写了“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的纸条,由于这电话一直没打通,所以他来报案。18、受害人胡某林的陈述证实:他的货车(欧曼挂车、车牌赣CR12**)昨晚(2016年1月10日)停放在祥符至高安老320国道右侧“小张修理厂”,旁边还有另外一辆赣CK86**,今天早上8点左右,修理厂打电话告诉他两车的侧玻璃被砸,他过去看见两车车牌不见了,在上车的脚垫上放了一张写有“如要证件,请联系1827958****”的纸条。他和赣CK86**车主打这电话联系,最终和对方谈好两车一起出800元并转账给对方的卡上,卡号6222081508001929635。之后对方说车牌证件放在“沿新3**国道往石脑方向、过了新区的最后一个红绿灯、靠右边铁塔下面”,他们找到车牌证件就来报案。19、受害人胡某铁的陈述证实:他是赣CK86**的车主,他和胡某林一起给了800元,之后拿回了车牌证件。20、受害人杨某发的陈述证实:他前天(2016年1月9日)下午5点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K37**)停放在祥符镇祥符村汗李自然村村口高安大道旁边,今天早上9点他发现车牌不见了、右侧车玻璃被砸烂,车内证件也不见了,前挡风玻璃上夹了一张写了“要证件打电话1827958****”的纸条,他打电话联系,对方说要钱,说好500元后他去打钱,因为对方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508001929635冻结了,没有打进去。所以他来报案。因他朋友龚某松的车牌也被这人偷了,龚某松打了钱,最后他们的牌照证件一起找到了。21、受害人龚某松的陈述证实:他昨天(2016年1月10日)下午4点时将货车(欧曼半挂、车牌赣CR38**)停放在祥符镇千里马轮胎店门口,到今天上午发现车牌不见了,前挡风玻璃上夹了一张写了“要牌照联系电话1827958****”的纸条,通过电话联系,他微信转给了对方100元,然后对方告诉了他藏车牌的位置。22、证人刘某林的证言证实:她和丈夫梁某天在高安经营梁某天车行。她认识黄某某,又叫黄某俊,他在她店里租过两次车。第一次是2016年1月1日上午11时至1月5日18时20分还车,租的是一辆赣CDN5**吉利小车;第二次是2016年1月10下午15时20分至1月12日7时12分还车,租的是一辆赣C9P7**起亚小车。23、证人胡某钗的证言证实:她在凤凰商场经营环球营业厅。她认识谢某良,他在她店办过手机卡。当时是2016年1月2日晚20时许她正准备下班关店,谢某良带着一个朋友来办卡,她用谢某良的身份证办了1827958****的移动手机卡,然后他们就离开了。谢某良之前的联系电话是1877958****,他带来的朋友她不认识。另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辉、龚某旗的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取款机视频截图、现场遗留字条、理财金账户(6222081508001929635)明细清单、本院(2009)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2)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租车合同、办案说明、关于报案车主及受害人领取车牌地点的说明、人口信息表及录音录像资料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偷车牌及证件的方法车主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冬林人民陪审员  陈淑萍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