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龙南县福盈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定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福盈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定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066号原告:龙南县福盈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卫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明,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定富。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福盈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南县福盈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