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永才、吕维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才,吕维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才,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吕维冬,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陈永才申请执行吕维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