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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少江、王少永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江,王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665号起诉人:王少江。起诉人:王少永。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起诉人王少江、王少永的民事起诉状,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起诉人王少江、王少永递交的补正材料。起诉的主要事由为:要求被起诉人唐山市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起诉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7875元。起诉人称:王友文、顿红卫夫妻二人,1982年第一轮土地发包时承包了被起诉人土地4.04亩。王友文于1987年1月24日去世,顿红卫于1996年6月5日去世。其承包地仍由起诉人继续承包经营,并承担着土地的农业税、提留统筹等及粮油订购任务,并一直延至2002年1月1日被起诉人第二轮发包时。1998年修建唐山新机场,被起诉人的土地被征用2130.99亩,其中包含起诉人耕种的上述土地。征地补偿款计48560048元,全部下拨给被起诉人。1999年11月4日至2001年6月7日被起诉人按照当时在册农业人口先后向每人发放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875元。被起诉人以王友文、顿红卫已去世,不属于在册人口为由拒绝向起诉人发放上述款项。为维护起诉人的权益,故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并且本案中在被起诉人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王友文、顿红卫已经死亡,已经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最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少江、王少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静审判员 杨术慧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