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黄玲与黄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黄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648号原告黄玲,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黄婷,女,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诉被告黄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于2016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黄婷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婷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回对被告黄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