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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黄玲与黄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黄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648号原告黄玲,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黄婷,女,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诉被告黄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于2016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黄婷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婷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回对被告黄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