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马帅与邢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邢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06号原告马帅,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邢佳祥,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马帅诉被告邢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嵩审 判 员 王 赫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