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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模刚与田诗福、石远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模刚,田诗福,石远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模刚,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兴平,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诗福,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杨秀清,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石远金,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上诉人张模刚因与上诉人田诗福、原审第三人石远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模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兴平、上诉人田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清、原审第三人石远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退回上诉人张模刚;二审案件受理费5119元,退回上诉人田诗福。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彭继武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