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陈笑炜、徐结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陈笑炜,徐结明,冯一鄂,冯秀华,程金花,程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主要负责人:周晨峰,行长。被执行人:陈笑炜。被执行人:徐结明。被执行人:冯一鄂。被执行人:冯秀华。被执行人:程金花。被执行人:程庆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笑炜、徐结明、冯一鄂、冯秀华、程金花、程庆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5265.07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95265.0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